背景资料

2002年6月18日美国国会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以17票赞成对4票反对通过由奥克斯利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主席萨班斯联合提出的会计改革法案——《2002上市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为了吸引受重挫的投资信心,2002年7月25日美国众议院以423票赞成、3票反对,参议院以99票全票赞成的高效率迅速通过此议案。这一议案在美国国会参众两院投票表决通过后,由布什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成为正式法律,称作《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萨班斯法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独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负责监管执行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特别加强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特别强化了公司治理结构并明确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及大幅增强了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大幅加重了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增加经费拨款,强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预算以及职能。其中,萨班斯法案中有两个条款需要在美上市的公司或准备赴美上市的企业特别留意:


其一,302条款——公司对于财务报告的责任:萨班斯法案302条款2002年9月生效,规定美国上市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和财务总监(CFO)在其年度和中期财务报表中必须签名并认证,其财务报表完全符合萨班斯法案中有关规定,并不含有任何不真实的并导致其财务报表误导公众的重大错误或遗漏。如果将来发现有问题,CEO或CFO个人将对公司财务报表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个302条款对于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企业同样适用。然而,实际操作上如何把握,国有控股的在美上市的大企业老总如何面对由萨班斯法案带来的大量法律诉讼,将是个令人头痛的问题。


其二,404条款——公司管理层及外部审计师对于公司财务内部控制的责任: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公司管理层和公共审计师,每年在年报中就公司产生财务报告的内控系统分别作出评价和报告,还要求外部公共审计师对于公司管理层评估过程以及内控系统结论进行相应的检查并出具正式意见。


可以想象,任何有关财务内部控制的负面披露或意见都会为资本市场所质疑,给公司股价带来重大压力。今后也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尽管外部公共审计师对于财务报表出了“干净”的无保留的意见,而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有所保留,资本市场仍可能出现负面反应。过去两年中,在美国上市的众多公司的CEO和CFO们为了符合萨班斯法案中有关公司治理以及财务披露的严格规定而疲于奔命。这在全球兼并收购日益活跃的2005年将更为明显。


404条款要求收购方管理层和其外部审计师对于本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系统作出评估和报告,而这样的报告也包括被收购的公司和业务。404条款使收购方必须对收购对象的财务内部控制作出相应的尽职调查,并尽早地对于收购对象的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做出评估,来评估收购对象财务内部控制系统中足以导致财务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的财务设计及管理的缺陷和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对于收购方财务内部控制系统及其评估的负面影响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些必要的步骤都意味着收购方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


尽管萨班斯法案的颁布主要是针对数量众多的美国上市公司,但外国赴美上市的公司也要受到萨班斯法案的管辖,由萨班斯法案所带来的大幅攀升的上市成本及严格规定,已使不少外国公司望而却步。德国豪华跑车公司PORSCHE (保时捷)明确表示因为萨班斯法案而放弃纽交所(NYSE)上市计划颇能说明这样的顾虑。


萨班斯法案的出现也为全球资本市场带来了加强公司管理、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呼声。在世界其他资本市场监管环境的改善中,我们也似乎越来越多地看到了萨班斯法案的精神。反过来看,萨班斯法案中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公司治理和改革的条款,也值得日益成熟壮大和不断国际化的中国企业去学习。